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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计生法”)完成第二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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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现行人口计生法于2002年施行,在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进行过一次修改。而本次修法主要内容包括三孩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人口计生法调整了人口发展目标,将2015年版本“控制人口数量”的总体目标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外,部门职能随之转变,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变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相比于上一次修订,新人口计生法从制定配套支持措施、废除制约措施两方面着手,推动“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落地。

在三孩政策发布后,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就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答记者问时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

调查显示,在“不敢生”的原因中,“经济负担重”的占75.1%,“没人带孩子”的占51.3%,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有34.3%,其中有42.9%的受访者工资待遇下降超过一半。

新人口计生法提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同时进一步保障生育期妇女就业合法权利,为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此外,从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着手,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人口计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按照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而在破除生育制约措施方面,新人口计生法废除了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分的规定。这意味着,施行了近40年的超生罚款制度成为历史。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违反政策超生者则需缴纳相应的罚款,即“超生罚款”,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其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到2000年,又改为“社会抚养费”,但其惩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的本质并未改变。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因此存在差异,同时各地征收的宽严程度不一。据《财经》记者了解,随着人口形势和相关政策的变化,部分地方尽管已经放松了社会抚养费的强制征缴力度,但在某些情形下,依然会动用这一权力。

一位曾在地方街道负责计生工作的办事人员向《财经》记者表示:“涉及到获取相关政府服务时,街道计生办都会要求超生人员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再享受相关权益。比如拆迁安置,对于超生的拆迁对象,必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接受安置。这是此前街道的土政策了。”

那么,废除社会抚养费,是否意味着完全放开生育?并非如此。目前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没有改变,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次日,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对《决定》进行解读时表示,三孩生育政策并不意味着全面放开生育,虽然生育政策在逐渐放宽,但是计划生育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还是要继续坚持。

“判断生育率在三孩政策之后还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可能不是放开后一两年就能看出来的,需要稳定的数据变化作为依据。如果放开三孩后,中国的生育率还是在低水平徘徊,甚至继续下降,全面放开生育限制应该是未来的政策选择。”独立经济学家李铁此前向《财经》记者表示。

 (来源: | 《财经》记者 姚佳莹  编辑 | 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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